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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院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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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總則
  2. 本院為馬來西亞佛教總會主辦之佛法專門修學機構,以造就品學兼優修並重之弘法及住持人才為宗旨。本院一切制度行儀,均根據佛教經律原則及適應本院現實環境所擬定。本院對馬來西亞佛教總會之重大法務應予協助。學生對本院之院規,均應嚴格遵守,倘有違犯,應立刻改過,不復再造,並向有關方面求懺悔。院規中各項,若有某項須加以改善時,院方得以依時修改或增減之。學生入學之前,應按照學院所規定之各項手續辦妥後,方准入學上課。學生應時時如佛所教,依教奉行,積極的朝向戒增上,定增上,慧增上而精進。

  3. 禮儀規則
    1. 平日經過佛像前,必須合掌問訊。
    2. 學生無論在院內或院外,遇見法師、師長、董事、職員或同學時,均須合掌說:『阿彌陀佛』
    3. 學生有事到辦公室,應先叩門,待獲准後方准進入,行至適當之距離時,應先向當事老師合掌問候,離開辦公室時亦然。
    4. 學生在車、船上遇見法師、師長、董事、職員時,應合掌問候並讓座,以表尊敬。
    5. 學生見有客人來參訪本院時,應合掌為禮。有必要時院方將鳴鐘集合,恭聽開示或齊向有關法師頂禮。
    6. 學生儀表應以慈祥和藹,端莊誠懇為主;與人說話不得指手劃腳,搖頭擺腰。在家同學如屬女眾,頭髮一律剪至齊耳,梳理整齊,禁止燙髮:出家同學在規定日剃髮一次,不得提早或延遲。
    7. 指甲經常修剪,不得留長或染色。
    8. 時時保持衣服鞋襪清潔。
    9. 走路腳步輕穩,不得奔跑大聲談笑,或邊走邊披衣上紐。
    10. 坐時不得蹺疊雙腿,立時不可倚牆靠壁。
    11. 學生在學院內,均須穿著制服。
    12. 其他禮儀,悉聽老師指導。

  4. 教室規則
    1. 預備鐘(上課前五分鐘):學生應進教室准備上課。
    2. 上下課時,應循序出入,不得爭先恐後。
    3. 上課鐘過后進入教室者,當遲到論;大家應按照編定位次入座,由班長點名。
    4. 教師進入教室,應由班長呼「起立、問訊」口令;老師回禮後,再呼「坐下」。
    5. 學生有事向老師發問時應先舉手,其他學生不得同時發言。
    6. 老師有事呼喚時,學生應起立行注目禮,口稱「阿彌陀佛」后恭敬回答。
    7. 教師講課時,學生應專心靜聽,不得左顧右盼、互相交談或閱讀其他書報。
    8. 非經教師許可不得擅自離開教室,否則作曠課論。
    9. 坐時應端正身體,不得曲臂伏桌或東歪西靠,有失威儀。
    10. 呵欠、咳吐,宜掩口輕聲,不得妨礙他人。
    11. 每日輪值學生,應按時打掃、揩抹。黑板、講桌、桌椅、欄杆、窗戶、走廊等,應時常保持清潔整齊及環境之美化,教育化,佛化。
    12. 學生坐位一經排定,不得自行更換。桌椅等不得任意搬動,倘有必要,應輕聲扛移不得拖拉;以免損壞或干擾他人。
    13. 每班設正、副班長各一人,負責班上一切應辦事項。
    14. 正副班長都應坐在能夠看到全體同學的地方,方便執行任務。
    15. 教師因事未能上課時,班長應通知學務主任及教務主任,以便適當的安排代課;有必要時由班長領導在教室自修,保持肅靜,未經許可,任何人都不得隨意出入。
    16. 學生應培育福慧雙修愛惜公務的精神;凡教室中所需用具,定期發給,未到期限遺失或破壞者,則由該班負責補充。

  5. 請假規則
    1. 除非情況特殊,一切假期都應等待批准后方可離開,學生非因病或不得已事故,不得隨便請假;如有必要時,應按照規定手續辦理。
    2. 請假單應交級長轉呈班導師認可再由學務主任批准;寄宿生必須通過舍監簽準,其他非寄宿生應事先獲得有關家長認可后,方可向院方提出申請。 
    3. 學生請假分為(甲)病假、(乙)事假、(丙)喪假、(丁)公假、長假共五項:
      • (甲)病假:學生生病不能上課;如超過一天,應有醫生証明書說明請假原因。回院后立刻補辦請假續。請病假時應好好在家修養,不得到處流蕩。
      • (乙)事假:學生因特別事故請假時,應事先填好請假單,敘明理由,經學務主任批准後,方得離開。
      • (丙)喪假:學生如遇有直系尊親、長輩之喪事,應立刻通知院方。回院后立刻補辦有關手續。
      • (丁)公假:學生因學院指派任務,不能上課時,應辦理公假手續。
      • (戊)長假:最少一星期前提出申請,經院方審核批准后,方可離開。長假總日數不得超過全年上課 日數四分之一,否則以退學論。
      • (己).請假日期期滿,學生應按時向學務處銷假,如須繼續請假時,應另附證明文件,否則當曠課論。
      • (庚)未經請假而缺席者或未獲院方批准假期而缺席者,以曠課論;全年曠課七天當退學論。
    4. 本院寄宿生有要事必須外出時,須向舍監請准,否則將受嚴厲處分。
    5. 除有正式向學務處請假外,不得遲到或早退。
    6. 上課時間應專心聽課,不得隨意離開教室。
    7. 有向院方正式申請並已獲准免上某些課程之學生,應在指定處自修,不得到處流蕩或與人閒談。
    8. 外國生應清楚有關條例。凡無故缺席三天者,當自動退學論。有不珍惜在本院求學者,或忠告者應自動離開。
    9. 學生在修業期間請假扣分如下:
      • 病假:每學期超過十日者,須經醫生徹底檢查並向院方提呈有報告;超過全年上課日數四分之一者;當退學論。
      • 事假:每節功課扣學期總分數半分。
      • 曠課(未獲准而缺席者)每節扣學期總分數一分。
      • 遲到:每次扣學期總分數半分。
      • 公假或喪假:不扣分。

  6. 獎懲規則
    1. 凡功課猛進、品德日優者,予以獎勵;凡懶惰懈怠、根性頑劣、學德俱荒者,予記過或開除,以示懲誡。獎勵等級:每學期記小功一次者,加操行總平均二分,大功者加六分,三小功為一大功。滿三大功者,於學年結束時頒給獎品或獎金策勵之。懲誡等級:每學期小過一次扣總平均二分,大過扣六分,三小過為一大過,滿三大過者即予開除。
    2. 凡勤勞誠篤、敦品勵學、從不遲到、缺席者,或熱心公眾服務者,酌予記功,以示獎勵。
    3. 凡違本院各項規則,或有違悖經律,或影響本院聲譽而屢誡不改者,予以記過或開除。
    4. 喜說妄語、好議論他人長短、搬弄是非而屢誡不改者,予以記過或開除。
    5. 犯偷竊者,初犯記大過一次,再犯輕者記大過,重者立予開除。

  7. 畢業條件
    1. 畢業分數以初中班三年、高中二年平均計算,其中要有:
      1. 佛學科目及格。
      2. 總平均分數及格
      3. 操行分數甲、乙或丙等。
    2. 插班生必須上課超過三年中三分之二時間,方能畢業,但畢業考試成績不能列入一、二、三名。

    本院外僑生申請學生准証應知事項

    1. 本院僑生之行為不得有違本國國法。 並請注意本國政府發出之學生准証中的條文。
    2. 凡僑生有任何事故不能上課應向院方請假,若超過三天而未請假者,本院將依政府定規通知移民廳。
    3. 凡僑生無心向學、學德有缺,屢勸不改者,本院將令其退學。

  8. 申請離院證書
    1. 申請離院證書者,須有一年全年考試成績及操行及格,方準發給。
    2. 凡有此列情形之一者,概不發離院證書:
      • 記過,由學院命令退學者。
      • 證件未繳齊者。
      • 本院未滿一年者。
    3. 申請發給離院證明如此:
      • 家長具函申請。
      • 填具申請,並交二吋照二張。
      • 通過各有關處主任簽章,並繳交手續費五元後,始發離院證書。

  9. 馬來西亞佛學院缺考扣分準則
    1. 學院規定之考試,一律必須參加。同時以任何理由缺考者,一律不採取補考制。
    2. 缺考者應注意事項:
      1. 凡缺考者請在考試前通知院方,並儘快辦理請假手續。
      2. 因病不能考試之學生,須取得醫生證明書,辦妥請假手續後,再向學務處請假。因事不參加考試之學生,則必須呈上家長書,辦妥請假手續後,再向學務處請假。
      3. 事而沒有家長書或未附醫生證明書,均不得作考試請假之理由。直系親屬之喪事視同病手續辦理。
      4. 請假之學生名單及科目均由學務處通知教務處,科任老師及班導師。

    全科缺考

    1. 凡有一學期,適逢考試期間生病,因病缺考全科者或因喪事缺考全科者則無該學期成績,將以另一學期之總平均分數,以90%計算,作為學年成績。例:其中一學期之總平均分數=80分該學期之成績(總平均分數)= 80 ×90% = 72 分
    2. 凡有一學期,因事缺考全科者則無該學期成績,將以另一學期之總平均分數,以80%計算,作為學年成績。例:其中一學期對總平均分數=80分該學年之成績(總平均分數)= 80 ×80% = 64
      分全科缺考者,所有的平時分數或測驗分數不算,成績冊註明缺考。未經請假者,一律以零分計算。

    非全科缺考者

    1. 凡一年二次期考中,同一科目有一次缺考者(全科缺考例外);成績計算法如下:因病或喪事缺考者,將以平時考試及作業分數(若有作業分數)合算,若分數是100%,必須乘於90%,作為學期成績。
    2. 因事缺考者,則乘80%計算。若沒有平時考試及作業分,成績冊註明缺考。未經請假者,只有平時考試及作業之分數者,計算方法如下:例:若第一學期華文分兩次考試,每張試卷各佔50分其中一次考試之成績=40/50 40/50 × 100%=80分此所得之分數,依情況計算如下:
      1. 因病或喪事缺考另一次考試,以該學期之華文成績=80 ×90%=72分
      2. 因事缺考另一次考試,以該學期之華文成績=80 × 80%= 64分
      3. 未經請假,該學期之華文成績80 ÷ 2= 40分其他請假日數超過六十日或上課日數少於三份之一者,不能排名次。

    學科成績

    學科成績每一科各以A者為80─100分。B者為60─79分。C者為50─59分。D者為不及50分者均。

    學生操行項目表
    項目 信念 精勤 儀態 誠實 語言 服務 樂群 公德 謙虛 整潔 情緒 紀律
    標準 正確堅定 專勤修學 端莊適度 不欺不妄 溫文和順 熱誠盡責 和衷共濟 愛護公物 虛懷不傲 整齊清潔 寧靜從容 遵守規律
    備註 1)操行成績每一項目可以甲、乙上、乙、丙上、丙、丁,為記號,分別優劣等級,最優者列甲等,最劣者列丁等。
    2)項目中有三分之一列丁者,學期結束時予以警告,半數列丁等者,令其退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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